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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測繪法學習60問(31-35)

三十一、我國對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公布是如何管理的?
答:為了加強對重要地理信息的公布管理,測繪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由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核,并與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軍隊測繪部門會商后,報國務院批準,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公布。這里所說的 “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內的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實體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等位置信息數據和重要屬性信息數據。主要包括:國界、國家海岸線長度;領土、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面積;國家海岸灘涂面積、島礁數量和面積;國家版圖的重要特征點,地勢、地貌分區位置;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實體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 等地理信息數據。2006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和 2003年的 《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審核公布管理規定》對重要地理信息公布 制度作了進一步的明確規定:要公布上述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建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報送建議材料。對需要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提出審核意見,并與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軍隊測繪部門會商。審核后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由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報國務院批準。國務院批準后,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公布。
三十二、地圖編制、出版、展示、登載及更新和互聯網地圖服務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答:地圖是根據特定的數學法則,將地球上的自然和社會經濟現象,通過制圖綜合,并以符號和注記縮繪在平面或者曲面上的圖像。地圖涉及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關系百姓日常生活,廣泛服務于社會各個領域。為了加強地圖管理,測繪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地圖的編制、出版、展示、
登載及更新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地圖編制標準、地圖內容表示、地圖審核的規定。”“互聯網地圖服務提供者應當使用經依法審核批準的地圖,建立地圖數據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強對互聯網地圖新增內容的核校,提高服務質量。”“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網
信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地圖編制、出版、展示、登載和互聯網地圖服務的監督管理,保證地圖質量,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 “地圖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1.地圖的編制、出版、展示、登載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地圖編制標準、地圖內容表示、地圖審核的規定。目前,地圖的需求極為旺盛,傳統紙質地圖和各類電子地圖、互聯網地圖快速發展,手機地圖用戶規模已經超過6億。地圖市場繁榮的同時,也出現一些問題,例如,地圖上錯繪國界線、行政區域界線以及漏繪我國南海諸島和釣魚島的現象時有發生;在互聯網地圖上標注和上傳涉密信息,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的問題屢禁不止,甚至引發外交爭議。為此,測繪法對地圖編制、出版、展示、登載及更新等各環節加強管理,明確需要遵守的國家有關地圖編制標準、地圖內容表示、地圖審核的規定。這里所說的“地圖編制”,是指編制地圖的作業過程,既包括通過實地測量的結果進行地圖繪制,也包括在一張現有的底圖上增、減、編輯地理信息數據和要素,還包括通過制圖綜合由已有的地圖編輯生成地圖。這里所說的“地圖出版”,是指將編制的地圖作品編輯加工,經過復制向公眾發行,包括專門的地圖(集、冊或幅),數字、多媒體等電子地圖,報紙、期刊、圖書等出版物上插附的地圖等。這里所說的“地圖展示”,是指以地圖為載體在公開場合展出或使用的地圖圖形,如影視、廣告、標牌、櫥窗、壁畫、宣傳背景、票證、展覽、展廳中展示和使用的地圖圖形。這里所說的“地圖登載”,是指利用數字地圖,經可視化處理,通過網絡傳輸的地圖,如互聯網上的地圖等。
2.互聯網地圖服務提供者應當使用經依法審核批準的地圖,建立地圖數據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強對互聯網地圖新增內容的核查校對,提高服務質量。互聯網地圖具有實時、動態、交互等特點,信息化時代應用面十分廣泛。為保證互聯網地圖服務的質量,2008年,經國務院同意,國家測繪局、外交部、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新聞出版總署、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國家保密局聯合印發《關于加強互聯網地圖和地理信息服務網站監管的意見》,在全國組織開展了對互聯網地圖和地理信息服務違法違規行為的專項治理行動,取得了良好成效。這次修訂測繪法專門對互聯網地圖服務作規定,要求使用經依法審核批準的地圖,建立地圖數據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強對互聯網地圖新增內容的核查校對,提高服務質量。實踐中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通過配備安全審校員、每6個月新增興趣點備案等形式,加強對互聯網地圖的安全監管。但是,只有互聯網地圖服務的提供單位自身建立起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互聯網地圖新增內容的核查校對,才能從源頭上杜絕互聯網問題地圖的出現。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網信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地圖編制、出版、展示、登載和互聯網地圖服務的監督管理,保證地圖質量,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地圖服務,尤其是互聯網地圖服務領域十分寬廣,監督管理部門也相對較多,測繪地理信息、工業和信息化、出版、保密、軍隊等相關部門都有涉及。互聯網地圖市場管理實踐證明,互聯網地圖市場的發展離不開各部門的密切配合。多年來,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中央網信辦、外交部、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保密局等多部門組成的全國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和地圖市場監管協調指導小組,在全國開展了地圖市場專項治理行動,進一步加強了地圖市場監管。
4.地圖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2015年11月26日,國務院第664號令頒布了《地圖管理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進一步完善了地圖編制、審核、出版、監督檢查等各個行政管理環節,確立了增強公民國家版圖意識、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加強互聯網地圖服務監督管理、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等多項法律制度。
三十三、測繪成果質量應當如何保障?
答:測繪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測繪單位應當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
1、測單位應當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如果測繪成果質量出 了問題,首先對其負責的是測繪成果的施測單位。測繪單位對測繪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要承擔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即測繪單位因施測的測繪成果不合格可能會被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如停業整頓、降低測繪資質等級或吊銷測繪資質證書等。民事責任即民事法律責任,如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質量 的監督管理。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履行測繪成果質量監督管理的主要技術依據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測繪活動雙方約定的特殊技術要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履行質量監督管理職責的主要方式有:制定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建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對測繪地理信息質量實行監督檢查制度;依法查處質量不合格的測繪成果及施測單位;向社會公布測繪地理信息質量監督檢查結果。此外,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履行質量監督管理職責的方式還有對測繪單位在生產中使用的測量器具是否經法定的計量檢定機構檢測合格進行監督,組織對全行業測繪成果質量的評定等。
三十四、測繪法對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作了哪些規定?
答:地理信息產業是指以現代測繪和地理信息系統、遙感、衛星導航定位等技術為基礎,以地理信息開發利用為核心,從事地理信息獲取、處理、應用的高技術服務業,涉及測繪裝備制造和地理信息相關軟件開發、地理信息工程服務、衛星遙感及航空攝影、位置及導航服務、互聯網地圖
服務等內容。為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測繪法第四十條規定: “國家鼓勵發展地理信息產業,推動地理信息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支持開發各類地理信息產品,提高產品質量,推廣使用安全可信的地理信息技術和設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部門間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
享機制,引導和支持企業提供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促進地理信息廣泛應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獲取、處理、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實現地理信息數據開放共享。”
1、國家鼓勵發展地理信息產業,推動地理信息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支持開發各類地理信息產品,提高產品質量,推廣使用安全可信的地理信息技術和設備。《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的意見》提出,地理信息產業是戰略性新興產業,要促進地理信息深層次應用,推
進面向政府管理決策、面向企業生產運營、面向人民群眾生活的地理信息應用;要做好統籌規劃,加快地理信息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促進產業集聚、整體推進和全面提升,大力發展對產業具有支撐、牽引作用的重點領域,鼓勵優勢企業通過兼并重組等方式做大做強。2014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聯合印發了《國家地理信息產業發展規劃(2014—2020年)》,更加詳細地規定了促進地理信息產業健康有序發展的具體規劃。此次測繪法修訂過程中,有意見提出,發展地理信息產業,采用安全可信產品和服務,提升基礎設施關鍵設備安全可靠水平,是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保證。特別是隨著北斗衛星導航定位系統的應用,采用國產關鍵核心技術裝備,保證自主可控尤為重要。因此,測繪法專門增加了“國家推廣使用安全可信的地理信息技術和設備”的內容。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部門間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引導和支持企業提供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促進地理信息廣泛應用。《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的意見》提出,推進地理信息開放共享。組織開展地理信息資源共享政策性試點工作,建立健全政府部門間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明確共建共享的內容、方式和責,統籌協調地理信息獲取分工、更新和共享工作,在切實保障政府部門應用需求的前提下,避免重復建設和資源浪費。2015年,國務院出臺了《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要求推動政府信息系統和公共數據開放共享,明確在2017年底前基本形成跨部門數據資源共享共用格局,加快完善空間地理基礎信息庫等國家基礎數據資源。目前,各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與公安、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環保、氣象、地震、軍隊等部門簽訂地理信息共享協議,在提供1∶25萬、1∶5萬、1∶1萬等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同時,也共享了有關人口、氣象、交通、地質等專業地理信息,進一步豐富了基礎地理信息資源。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獲取、處理、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實現地理信息數據開放共享。這里所說的“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是指以地理空間框架數據為基礎,以地理信息系統為主要管理工具,整合與空間信息有關的非空間信息,以寬帶網絡為載體,以各種信息終端為媒介,面向政府、公眾、行業提供地理信息的服務平臺。
三十五、什么是永久性測量標志,單位和個人在測量標志保護方面不得做出哪些行為?
答:1、測量標志是在陸地和海洋標定測量控制點位置的標石、覘標以及其他標記的總稱。根據用途和使用期限,測量標志可分為永久性測量標志和臨時性測量標志。簡言之,永久性測量標志是設有固定標志物以供測繪單位長期使用的需永久保存的測量標志;臨時性測量標志指測繪單位在測量過程中設置和使用的,工作結束后不需要長期保存的標志物和標記。按照測繪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永久性測量標志是指各等級的三角點、基線點、導線點、軍用控制點、重力點、天文點、水準點和衛星定位點的覘標和標石標志,以及用于地形測圖、工程測量和形變測量的固定標志和海底大地點設施。其中,覘標是建在地面上或其他建筑物頂部的測量專用標架,作為觀測照準目標和供升高儀器位置之用,有木質覘標、鋼質覘標,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現在還有復合材料覘標;標石(一般) 是埋設于地下固定標識物,標定控制點的位置。除上述這些以外,還有一些十分重要的永久性測量標志,如國家基準性的測量標志(國家大地原點、水準原點、重力基準點)。臨時性測量標志包括測站點的木樁、活動覘標、測旗、測桿、航空攝影的地面標志、繪在地面或建筑物上的標記等。
2、測繪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不得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正在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測量標志安全控制范圍內從事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據此,單位和個人在測量標志保護方面不得有下列行為:
(1)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和正在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其中,損毀測量標志是指人為造成測量標志部分或全部失去使用效能的違法行為;擅自移動測量標志是指未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報批手續,或超越職權移動、遷建測量標志,改變測量標志原來的位置或高程的非法行為。無論是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還是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正在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都屬于故意破壞測量標志的行為,應當依照測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2)不得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的每一個永久性測量標志的占地范圍。對于永久性測量標志的占地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志保護條例》對建設永久性測量標志需要占用土地及地面標志占用土地的范圍、地下標志占用土地的范圍等都作出了具體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的上述占地范圍。在現實生活中,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占地范圍的情況時有發生,特別是建立在耕地中的永久性測量標志的占地范圍被侵占的情況更為嚴重。這種侵占行為不僅影響測量標志的使用效能,嚴重的會造成測量標志的破壞。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的行為有很多,如在測量標志用地范圍內采礦、取土、挖沙、采石、爆破、耕作、建造建筑物等,這些行為都是違法行為,應當依照測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3)不得在永久性測量標志安全控制范圍內從事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安全控制范圍是指為了保障測量標志的安全和使用效能,防止人為破壞和減少自然侵蝕,依法在永久性測量標志周圍劃定的,禁止某種活動的區域。這里所說的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是指:在測量標志占地范圍內燒荒、耕種、挖沙、取土;在距測量標志50米范圍內放炮、采石;在測量標志120米內架設高壓電線;在測量標志的標架上附掛電線或通信線;將測量標志當作觀望臺、搭帳篷和拴牲畜;在有測量標志的地面上建造建筑物;觸動和震動地下測量標志的標石;在兩個相鄰測量標志之間建造建筑物,使測量標志之間不能通視等。在永久性測量標志安全控制范圍內從事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應當依照測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